性騷擾:Officelady難解的困惑?

性騷擾:Officelady難解的困惑?

性騷擾在我國現階段確實是法律上的一個盲點。如何懲治性騷擾者呢?法制的難點在於立法和取證,比法制更困難的是被性騷擾困擾的受害者的心理關:膽小怕事,使性騷擾者有機可乘。其實一些性騷擾者並非蠻幹,而是看準了某些女性的懦弱才敢「動手動腳」的。而發生在辦公室里的性騷擾除了上述情況之外,更是與上司的濫用權力或依權凌弱有關。據《精品購物指南》2001年12月21日報道:日前,記者曾接到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女性電話,反映她在已經服務了三年的法國公司工作期間,新來的男上司以談工作為名,要她到他的單人宿捨去,遭到拒絕後,恰逢年終續簽合同之時,該上司放出話來,不再與她續簽。據了解,在北京就業的女性即使在工作中遇到性騷擾,一般情況下也是「打碎了牙往自己肚子裏咽」。目前,性騷擾越來越成為offcelady們難解的困擾,成為阻礙女性就業的「毒瘤」。為進一步了解北京市此類問題的情況,記者採訪了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人士。據介紹,雖然本市對於此類問題引起的勞動議案目前還沒有接到,但並非意味着這類問題沒有發生。由於在中國缺少對性騷擾的法律仲裁依據,所以很多遭受性騷擾的offcelady們的權利無法得到伸張。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由於此類行為很難界定和取證,往往較難藉助司法手段解決。他建議,從維護職場人切身利益上講,防止性騷擾要未雨綢繆。求職時,就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加入相應防止性騷擾的條款。但對於目前情況,執行起來可能難度很大,因為「性騷擾」作為一個現代名詞,在法律上還沒有公認的、權威的定義,所以不好衡量哪些行為屬於其範疇。但為防止性騷擾,求職者在求職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增設有關條款。君匯律師事務所的梁明河律師則認為,面對當前供大於求的就業形勢,在勞動合同中增設防止性騷擾條款實際操作起來有不小的難度。因為,性騷擾問題同目前所討論的婚內強姦問題一樣,在法律上有些問題還不好界定。有效預防「性騷擾」問題的發生,更關鍵的是提起全社會對此類問題的重視。而辦公室女性則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尊、自重、自愛。另外,對性騷擾的認定,也是見仁見智。西方一些社會學研究者認為:只要是一方通過語言的或形體的有關性內容的侵犯或暗示,給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壓抑和恐慌,都可構成性騷擾。在我國大陸範圍內,所有的法律條文中目前都沒有「性騷擾」這個詞,有關兩性之間性侵犯定罪的法律表述只有「流氓罪」、「強姦罪」等等,而這與性騷擾大不相同。一位不願公開身份的女士認為,這源於我們的社會越來越沒有一個共同的道德標準來規範眾人的行為,科技雖然日新月異,人文的關懷及修養卻日漸沉淪。她說希望一個相關的法律儘快出台,保障勞動者特別是辦公室女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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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性騷擾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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