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章 心中有氣

第631章 心中有氣

曾子祥客觀的回答道:「在香港,我還是第一次打官司,正拭目以待。而在內地,我們講求的是執法為公。當然,我們一些法院也存在有時候執法不公的問題,正在糾正當中。」

「那麼誹謗法不就限制了言論自由么?」

曾子祥不贊同記者的說法,「誹謗法不是制裁言論自由的。國際上公認的觀點是:誹謗法是力求維護言論自由和人格權的平衡,所以是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誹謗法制定各種各樣的規則,使言論自由和人格權的衝突得到一個合理的解決,一些國際人權公約都是把兩者作為一對矛盾來規定的,香港人權法案也體現了這個精神。言論自由和名譽權都是基本人權,這兩者必須得到合理的平衡。誹謗法就提供了一個平衡器。」

「關於這次基金會訴港媒侵權一案中,採取證明內容的真實性由誰主張誰舉證,我們的媒體表示不太理解,這不是有違抗辯理論么?」

證明內容的真實是新聞媒介在誹謗訴訟中全面抗辯的第一項理由,這也就意味着誹謗的被告要來證明誹謗的真實性。比如你發表文章說希望工程有貪污,那麼你就要舉出事實來。舉不出貪污的事實來,就要在誹謗的官司中敗訴,承擔誹謗的不利的法律後果。按昭內地法律規定,新聞侵權案不論刑事還是民事,證明真實的責任主要是在原告。刑法把「虛假」規定為構成犯罪的要件,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這樣虛假就成為誹謗的構成要件。按刑法和刑訴法,證明有罪的責任在原告,被告不需要自證無罪,所以起訴誹謗罪,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言論是虛假的,而被告能否證明自己言論是真實的,不是法定的責任。

對這一點,不僅媒體有些不理解,許多居民也不一定清楚,曾子祥覺得這記者故意搞理論方面的彎彎,但又不好言辭批判,如果一個言論不當,香港媒體亂捅出來,那就有口難辯了,他不想圍繞這個多說,畢竟屬於法律理論方面的一些東西,自己也不是專家學者,哪能樣樣精通呢。

他淡淡的道:「這方面的理論,早就鋪天蓋地,專家學者論述較多。我倒是可以舉一個例子,讓你能有一點直觀的感受香港和內地的區別:比如記在街上看見商店一位營業員罵人,寫了一篇短文批評這個營業員,營業員完全不認帳,告記者誹謗,而記者也沒有記下被罵的顧客或者旁觀者的姓名,更沒有現場錄音,就是說無法舉證,而營業員也舉不出他沒有罵人的證據,這個案子怎麼判呢?在香港就要判記者敗訴,因為他未能實行真實抗辯,在內地如果嚴格執行上述原則的話就應當判營業員敗訴,因為他無法證明新聞的虛假。我要說明的就是,如果將誹謗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被告的原則貫徹到底的話,對新聞媒介有利,也就是說對保護言論自由有利。但在實踐中,判決上可能會寫道:所述新聞沒有事實證明,因此新聞構成侵權。因此我個人認為,無可證實的事實不可報道。中國司法為什麼要這樣做呢?這裏有一個對事實的理解問題。什麼叫事實?法律上的事實同日常生活中的事實是不同的。法律認為:能夠以證據證明的才是事實。法官會說:既然新聞媒介報道了一件事,卻沒有證據來證明,我又怎麼能認定你說的是事實呢?比方媒介說一個人貪污,媒介卻提不出證據,難道要被指貪污的人自證無罪嗎?所以要判處新聞媒介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記者算是明白了,青基會為什麼會認為打這個官司一定會勝訴。

「曾書記,按照你的觀點,是否在這次官司中產生了疑問?」

「當然,最大的疑問是希望工程的許多賬目都搬到法庭上審查。這讓我非常不解,從誹謗法的角度上講,希望工程不需要證明清白,只需要港媒證明希望工程款失蹤到哪裏了就行了,否則就敗訴。可事實上呢?」

記者倒是理解這一點,「本案有關被訴方的那位媒體寫文的記者不到場作證,確實會讓人氣憤,我能理解。」

「我沒氣憤,只是不理解。」曾子祥的嘴上這麼說,但語氣早就出賣了自己,「本案中,被訴方唯一的證人、記者表示放棄作證,這就是說,港媒對於自己涉訟文章無法履行舉證責任,按照法規,被訴方舉不出證據證明希望工程有貪污,他寫的幾段話都沒有根據,那麼他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可當年青基會對港媒的不實文章發表聲明后,港媒卻說,如果青基會能夠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我們失實,我們願意更正,他們這是把責任完全顛倒過來了嘛。」

任誰也可以聽出來,他是心中有氣!

記者點着頭,道:「可我們卻看到了青基會在這個案子裏,不僅要證明自己在媒體所寫文章中的幾件事情上沒有貪污,而且還要證明在其他的事情上也沒有;不僅要證明文章發表時沒有,就是在文章發表以前也沒有。這個案件的數字特別多,這是因為根據被告律師的要求,你們實際上將來自香港捐款的所有原始單據都送到了香港,接受雙方律師的審查。確實有些讓人……」

曾子祥打斷了他的話,道:「希望工程是十多年的工作拿到了香港法庭上進行檢驗。」

事實真是這樣,庭審中盤問了青基會負責人,可等到要盤問撰寫不實報道的記者時,他竟然說不來出庭作證了。從媒體的角度來看,我不但寫文章誹謗了你一番,等你告我,我又通過法庭再次審查了你一遍。等到審查完了,我不說話了。

任誰打這個官司都有氣,即便贏了官司仍是如此。

曾子祥繼續談道:「港媒對希望工程的誹謗造成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這關係到希望工程的前途。希望工程是真誠和崇高的社會公益事業,她是清白的。我們認為,通過訴訟能夠制止謠言,還希望工程清白。而且我們在工作中始終強調:這是一項崇高的事業,人人都要不斷從中凈化靈魂,如果誰耐不住貧寒和寂寞,可以另謀高就。這場官司,決不是為了一己之利,港媒讓我們所有參與希望工程的人的情感受到褻瀆。」

記者:「你們敢打這個官司,就是因為自我感覺做得很好?」

曾子祥沒有正面回答記者的話,而是說:「古人有一句話叫無欲則剛,為什麼敢打這場官司?因為我們心裏非常坦然。希望通過這樣的一場訴訟,使希望工程的純潔性更加被世人所了解。在法律的監督下,在法律面前,希望工程沒有什麼好隱瞞的東西,希望工程將更加透明,這正是我們所希望的。」

「內部的問題呢?」

「內部的問題只是運行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之處,並非希望工程本身的問題。」

長達十天左右的審理結束了,但曾子祥回到京城兩個月過去了,遲遲沒有結果。此案為何遲遲未判決?其中有什麼奧秘或原因呢?對這一點,曾子祥倒是早有預料。因為按照香港法律規定,誹謗案一般應有陪審團。在市民中隨機抽選組成陪審團,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此案專業性較強,涉及到財務等專業知識方面,雙方證據篇幅大。開庭時,法官提議不設陪審團,原訴被訴方都表示過同意,這樣做,庭審效率會較高。但在最後判決的時效上則相反。有陪審團時,由陪審團當庭判定,時間較短。由法官判決則要對控辯雙方的證據理由進行分析判定,要寫出詳盡的判詞,判決結果成為香港的判例。判決時間較長,這是正常情況。

這個等待宣判的漫長時期,內地、香港和海外華人都廣泛關注,這是因為希望工程這一事件本身備受社會關懷。青基會和參與這一案子的國內法律界人士,對香港法律制度還是給予了相當高的評價。當然從程序上講,在香港的這個訴訟案排期長和高額的訴訟費用,也應了中國一句老話: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這個官司的訴訟費用高達六百萬港元。

三個月後,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港媒誹謗罪名成立,需賠償青基會名譽損失及善款損失共計一千萬港元。這個賠償額度遠低於預期,甚至比訴訟費還低,但曾子祥認為值得,因為裁決還給了青基會以清白!

不僅他這麼認為,當判決到達的時候,國家有關領導人也是這麼認為的,並親自打了一個電話對曾子祥表示慰問,「這事兒辦得漂亮!」

伴隨這個判決誕生的還有審計署對希望工程的審計報告,雖然仍採取了非公開的方式,但對希望工程及青基會的相關財務審計結果還是小範圍進行了通報,核心就兩點:一是財務方面確實存在問題;二是管理上確實存在漏洞。

有了這個審計結果,青基會人事調整就勢在必行了。團中央書記辦公會上,曾子祥彙報了這將近一年來的工作情況,並提請討論青基會秘書長新人選,並以個人名義表示不同陸俊生辭職,並由其繼續擔任青基會賬務部部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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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晉陞之路:官道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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