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點評 法律監督勢在必行

第98章 點評 法律監督勢在必行

褚時健嚴重違法違紀案件觸目驚心。涉嫌犯罪數額之大,涉案人員之多,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所罕見。如果不是新華通訊社、《人民日報》發佈的消息,善良的人們絕對不敢相信,會當作謠傳,或是小道消息。

人們不敢相信的理由很多。

其一,褚時健是老革命、老黨員、老幹部,一生都在革命隊伍中經受鍛煉和考驗,一生都是接受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熏陶,他年年、月月、天天、時時教育別人要公而忘私,要遵紀守法。他怎麼會背道而馳呢?

其二,他是一廠之長,他是有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他是名播海內外的企業家,他的收入高,他的吃住行都是國家包着,他要錢沒有地方花。他用不着伸手撈錢,更用不着幾百萬元、幾千萬元的往自己名下撈。人,生活在社會上,有吃有用有花,就知足了。能吃好用好花好,就更應心滿意足了。褚時健是聰明人,是見過大世面的人,他不會幹那種要錢不要命的蠢事。

其三,褚時健下有群眾監督,上有領導管着,他不是黑社會老大,更不是土匪頭目,可以為非作歹,為所欲為。他不可能成功的貪污受賄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他不可能私設11億元人民幣、2500萬元美金的小金庫。只要他有那樣的企圖和舉動,管他的領導不可能不察覺,不可能不發現,會及時批評、制止、警告。

群眾不敢相信褚時健嚴重經濟違法違紀案件的理由還有很多。然而,事實無情。褚時健的確走上了嚴重經濟違法違紀之路。他利用職權和職務便利主謀貪污私分公款300多萬美元,其中他個人貪污170多萬美元;為他人批煙牟利,其女兒索要和接受3630萬元人民幣、100萬元港幣、30萬元美金,妻子及其親屬共收受140多萬元人民幣、8萬元美金、3萬元港幣和大量貴重物品。

這是無法抹掉的事實。就像唐山大地震和深圳「8.5」大火、南海1000萬元搶劫案一樣無情,不信也得信。

善良的人們由不敢相信,到不願相信,直到被迫相信。這過程是痛苦的。善良的人們經受了痛苦,清醒之後,不禁提出疑問:我們國家並不富有,還有成千上萬邊遠山區群眾沒有脫離貧困、解決溫飽,甚至還有一家三代共有一條褲子的現象存在,廣大農村,甚至包括不發達的城鎮在內,還有成千上萬的家庭無錢供養孩子上學,靠希望工程贊助接濟,有青年考上了大學,因交不起學費而心灰意冷,被迫自盡;大大小小的國有企業裁員減負,一批批工人下崗,依賴國家發給的最低生活保障費艱難度日。多少科研項目無錢開發,多少危險校舍無力改造,多少公益設施等待修建。而褚時健之流卻瘋狂的吞噬國有資產,動輒百萬元、千萬元,甚至數億元。有了褚時健之流的先富起來,就有成千上萬工人、農民、戰士的富不起來。有了褚時健這些耗子,一座座金山也會被掏空。

善良的人們值得歡呼:褚時健這隻耗子終於被逮住了。

善良的人們正在深思:如何剷除褚時健這類耗子賴以生存的土壤?

加強立法,完善執法,用法律制約權力,以法律規範掌權者的行為,真正做到國家法律高於一切,重於一切,嚴於一切。無論什麼人,只能在國家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誰要以權代法,以權壓法,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隨時取消誰的權力。現實生活中卻恰恰相反。掌握人財物審批權的人,可以天馬行空,隨心所欲。哪怕是非常潦草的一個簽名,哪怕是撕開香煙盒擬就的一張便條,哪怕是舞場上的一句表態,哪怕是飲酒時的一次通話,都可以取代神聖的國家法律。唯有小權在大權面前才顯得無能、無奈、無力。以權管權,惡性循環。權力不是為國家法律服務,不是為人民大眾服務,而是權力之間的相互服務,相互依存。那些為了攫取權力,鞏固權力、利用權力的人,便採取以錢買權的方法,在商品經濟社會裏,權錢交易便成了一股濁流,嚴重影響着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褚時健向辦案人員交待自己經濟犯罪的起因時說:「新的總裁來接任我之後,我就得把簽字權交出去了,我也苦了一輩子,不能就這樣交簽字權。我得為自己的將來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決定私分了300多萬美元。」從這段話足以看出簽字權的重要。在一些單位,都是實行一支筆審批。而誰對這一支筆實行監督呢?誰又能保證這一支筆審批的正確性呢?如果是下級、是群眾對這一支筆審批的內容提出質疑或異議,那是百分之百的要倒霉、要吃虧、要受罪。羅以軍曾認為褚時健私分300多萬美元的行為不妥,但他不敢違拗「聖旨」,心裏明白,嘴裏不能說。他十分清楚提出反對意見的後果:摘掉總會計師的烏紗,甚至更慘。有這樣一種現象:當權者嚴重經濟違法違紀,財務主管人員也不例外。有的是情願的,有的則是像羅以軍一樣出於無奈。一支筆審批制的弊端,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是有目共睹的。還是褚時健手中的一支筆,他除了審批玉溪捲煙廠數億元的資金走向外,還審批玉溪捲煙廠生產的「紅塔山」等名牌香煙的銷售。他以出廠價批給大大小小的煙販,而大大小小的煙販們則以高於出廠價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大大小小的煙販們賺了錢,肯定要送給褚時健好處費。這是人人心裏都明白的事,但有誰站出來明說,站出來反對呢?不是沒有人想反對,而是反對了就沒有好果子吃。如果法律能對反對者加以保護,情形肯定會不一樣。

由於法律不能對反對褚時健隨心所欲批銷「紅塔山」等名牌香煙的人實施有效保護,便產生了褚時健為他人批煙謀利,其女兒褚映群索要和接受3630萬元人民幣、100萬元港幣、30萬元美金,妻子及其他親屬共收受140萬元人民幣、8萬元美金、3萬元港幣和大量貴重物品的嚴重後果。

煙草企業近年來屢屢發生主要負責人以權謀私、觸犯黨紀國法案件。像褚時健這樣,既是煙草專賣局長,又是煙草公司經理、捲煙廠廠長,產煙、銷煙、管煙的權力集於一身,均由他一支筆簽字審批,他能夠保證煙草專賣嗎?他能不嚴重經濟違法違紀嗎?

對一支筆簽字審批實施法律監督勢在必行,刻不容緩。不然,還會有褚時健、王寶森、陳希同、周北方似的當權者,將數億元的國家資產扔進無底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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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與法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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