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章 擺大道理和吹毛求疵,哪個方法更讓人厭煩呢

第348章 擺大道理和吹毛求疵,哪個方法更讓人厭煩呢

這位上級當然是對這種回答很不滿意,但因為律法對此事規定的明確,陳志強三叔持有的遺囑確實日期在最後,也不能直接要求這位新上任的裁判官做出明顯違反大晉國律法的裁判。這位上級喝了幾口茶之後,有對這位新上任的裁判官說:「這畢竟是一個家務事官司,雖然律法對這種事情有明確的規定,但家務事官司若是嚴格按照律法的規定做出機械的裁判,效果卻不見得會很好。家和萬事興,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和睦才是最重要的,若是這樣機械下裁判,會讓一個家庭失去和睦。你同意我的說法嗎?」

新上任的裁判官當然是說:「大人說的極是,此事按照律法規定機械下判,乃是下下之策。還望大人為我指點迷津。」

上級為新上任裁判官的態度很是滿意,就對這位新上任裁判官說:「我也只是比你多做了幾年的裁判官,因此經驗比你多一些而已。這件事情的處理上,還是要以家庭和睦為根本目的,所以你千萬莫要匆忙下判的,多做做調解工作,盡量這件事情能有個圓滿的結局。」

新上任的裁判官說:「下官謹記教誨。」

上級見新上任裁判官已經答應,才又說:「這陳家雖然只是個開早點店的家庭,但也不是個一般人家,生意做的不小,在衡陽城裏也是關係頗深。尤其是那老大家,他家一個兒子是衡山派的正式弟子,一個兒子讀書不錯,十有八九是能考取功名,更厲害的是一個女兒嫁的好。我給你講這些,只是想給你提個醒,並不是給你什麼暗示。你處理起來當須萬分謹慎。你明白嗎?」

新上任裁判官說:「請大人放心,下官明白了。」

在這位新上任裁判官覺得左右為難之時,陳志強大叔請的那個京城大訟師所寫的律法意見書,被送到了新上任裁判官書桌之上。這位京城大訟師自然不會為了這種小事情,親自往衡陽城走一趟,而是在聽陳志強大叔講了事情經過之後,寫了一份律法意見書,派出了自己的一個徒弟帶着這份意見書,和陳志強大叔回到了衡陽城。這位京城大訟師對陳志強大叔說:「打官司如同看病,一個病症,在鄉村大夫看來,或許是重病,束手無辭,但在神醫看來,卻只是小病,手到擒來。我雖不敢自比神醫,但你這事情,在我看來,卻也只是小事一件。我休書一封,差我一個徒弟隨意走一趟,就能辦好。」陳志強大叔聽了之後,自然是千恩萬謝,並且覺得自己沒有白來京城一趟。

新上任的裁判官,見到這份意見書的落款是京城那位有名的大訟師之後,絲毫不敢大意,認真通讀了起來。這位大訟師的名號,這位新上任的裁判官自然是再熟悉不過,當年也是讀過這位大訟師的著作。

這份意見書是這樣寫的。雖律法規定了出現多份遺囑之時,應以最後出現的公證遺囑為準,但律法如此規定,是因為通常而言最後立下的公證遺囑,最能代表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立遺囑人有可能在生前多次改變自己的遺願,也有可能在受他人強迫之下出具遺囑,為保護立遺囑人,律法規定在有多份遺囑時,以最後立下的公證遺囑為準。陳本立一家的情形卻又有不同,不能當然適用律法規定,來裁判本案。陳本立生前立下多份公證遺囑,並非因為遺願改變,也並非因受到脅迫,只是為了緩和家庭矛盾,為求晚年安寧。陳本立最後所立公證遺囑,也並不能當然認定為是陳本立真實想法。望裁判官裁判該案之時,切勿機械適用律法的規定,而應從律法本意出發,做出公證的裁判。

新上任的裁判官看完這篇意見書之後,覺得這位京城的大訟師果然名不虛傳,分析的頭頭是道,而且入木三分。新上任的裁判官唯一覺得遺憾的地方是,這位大訟師在自己寫的一本書里卻不是這樣說的。

這位大訟師在自己寫的那本書里是這樣說的。律法一經公佈,就脫離了立法者本人,律法應該嚴格按照公佈的條文執行,只有當具體案件中,適用律法條文出現矛盾之時,方可探尋律法本意,以律法本意來裁判。律法乃公示規則,應由公信之力,若隨意以律法本意來推翻公示規則,當會使律法失去公信之力。

新上任的裁判官雖然覺得遺憾,但還是認為大訟師的這份意見書可以為己用。若是將來調解不成,也是可以用大訟師這份意見書中的內容,作為自己裁判的理由,最後裁判將陳氏包子店在這幾個兄弟之間均分。這樣一來,也算是給自己的上級有了交代。新上任的裁判官,就將這份意見書收好。

到了第一次開堂審案之日,事情突然又有了變化。

陳志強二叔請的那位訟棍到了堂上,新上任律師見到這位訟棍,就心生厭惡,但不久之後,就覺得這位訟棍竟然如此可愛。

這位訟棍在堂上突然提出,陳志強三叔所持公證遺囑有諸多的錯誤和瑕疵,當不能適用。

這位訟棍在堂上是這樣說的:「公證遺囑中有諸多錯別字,顯然不是一份合格的公證遺囑。公證遺書中陳氏包子店位置不明確,不能當然認為公證遺書中陳氏包子店,就是現在訴爭的陳氏包子店。公證遺書中所寫陳氏包子店面積與訴爭的陳氏包子店面積不相符,相差大約兩平米左右,公證遺書存在明顯的錯誤。公證遺書雖然說明了陳氏包子店的歸屬,但沒有明確說明包子店裏的桌椅板凳的歸屬,公證遺書存在重大的漏洞。公證遺書中公證人的印章,沒有按照規定,加蓋在日期之後,而是加蓋在了日期之前……」

這位訟棍啰啰嗦嗦說了一堆,最後的意見是這份公證書根本就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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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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