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1章 婚前財產公證?

第811章 婚前財產公證?

其實婚前財產公證對於普通人來說意義並不大,大家都是月光族,幾乎沒什麼存款可言,自然也就談不上財產公證一說。

然而對於資產過百萬的富豪階層,這項措施就是對個人資產的有力保障,不然一旦離婚,妻子將有權利分走近半資產,甚至一舉造成公司脫離掌控,也都是常有的事情,所以哪怕這份公證楊橙自己不願意做,公司董事會也會逼着他做,這是為了大局考慮。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楊橙的公司已經成功起步,這都是要納入婚前財產的。

電話那頭,拉漢姆從溫柔鄉里爬起來,披了件睡衣來到窗邊,靠着牆對楊橙介紹道,「不知道楊先生準備在哪裏結婚登記,如果是加州的話,和美國大部分州一樣都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雙方沒有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約定下,在婚姻持續狀態下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共同財產要根據合理的市場價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減掉共同債務所剩的財產,各得一半。

當然,這個平均分配,並不是說每件東西或是財物都要一分為二,而是雙方最後分得的財產的總市值大致相等,關於各項財產的具體分配,雙方還是要通過協商談判或者交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定。

雙方可以約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獲得房產,另一方獲得銀行帳戶中的存款,而雙方獲得的財產市值大致相等。

如果有孩子的話,法院基於孩子穩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決讓有小孩撫養權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於實際考慮讓經營某個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繼續經營,而另一方獲得數額相應的補償。

如果財產的市值無法適應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財產然後再行分配。

而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則屬於個人的財產,另外,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贈與和繼承所獲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財產,也屬於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部分在離婚過程中,另一方無權分得,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送給自己小孩一棟房子,這棟房子屬於被贈送方的個人財產,房子出租的租金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用租金買車,車子也是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能證明贈與行為產生,如果離婚,這一部分的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得。」

拉漢姆只是籠統的介紹了一下,這和楊橙的了解差不多,但一些疑問他需要弄清楚,這可是涉及上百億資產的事情,容不得一點馬虎,他更不會嫌麻煩。

「你能具體說說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一些依據嗎?比如依據雙方賺錢的能力之類的?」楊橙問道。

拉漢姆沉吟了一下,「從過往經驗來看,以加州為例,如果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遠多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會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相對不富裕的一方的依據,因為法院沒有義務將財產均分給夫妻雙方,不過,如果有足夠的資產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都能過的不錯的話,法院也會儘可能的朝着公平、均等這樣的方向來判決;

另外,賺錢的能力的確是被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一方的賺錢能力遠勝於另一方,同樣,法院可能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賺錢能力相對較弱的一方,因為通常法院會認為,相對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而言,賺錢能力較強的一方更容易掙回離婚中失去的金錢。」

楊橙皺眉插言,「也就是說,在判決過程中,相對弱勢一方會更有利一些?」

拉漢姆作為律師,對措辭一向很謹慎,想了一會兒才回答道,「可以這麼說,但也不絕對,準確的說,法院的判決對於付出努力掙得或維護財產的一方是有利的。

當法庭對家族企業進行分割時,通常將全部份額或大部份份額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與此同時,法庭不僅考慮是由哪一方掙得財產,而且會尋求解決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經濟問題,如果企業與家庭的價值大致相當,那麼通常,法院會將企業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而將家庭判給另一方。」

楊橙詫異的挑了挑眉頭,「那如果是家庭主婦或者收入較低的一方怎麼辦?還是按照偏向弱勢的依據來判決?」

對此拉漢姆笑着解釋道,「法院會充分考慮這一點,考量作為家庭主婦一方配偶為操持家務或撫育子女所作的貢獻。

通常,家庭主婦能夠讓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轉更多的錢,每個法官的判罰不一樣,有些法庭認為,家庭主婦長期在家操持家務容易與社會脫節,會削弱其賺錢能力,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其因此而導致失去獲得進修或工作經驗的機會,繼而獲得更高收入的話,那麼這一點可能成為獲得更多共同財產的優勢依據之一。」

頓了一下,繼續補充道,「還有一點要着重強調,分割財產時,如果配偶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定有揮霍浪費的情況,將立刻成為判決的不利因素之一。

浪費揮霍包括du博、將巨額金錢給予他人,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對的前提下、比如用於婚外情的花費等。

當然,法院一般很少將生意失利視為浪費揮霍,通常僅視為做生意的風險,雙方都無需受處罰,尤其是該生意曾為雙方都帶來好處,過去也經營得不錯的前提,所以投資失敗這一點不會被納入考量,但揮霍金錢絕對會是不利因素。

最後,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長短,也是一個重要考量依據,婚姻存續時間長,是將大部份財產判給較為不富裕或是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據,婚姻存續時間越長,法院將夫妻雙方視為平等合伙人的可能性越大。

除此之外,包括年齡和健康狀況,這一依據對於年長或健康狀況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還有稅務問題,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稅務問題通常是最終分割結果的決定性因素,繳納因財產分割產生的稅的一方可獲得額外的財產代償,反之,因財產協議帶來一些稅項利益,獲益的一方將分得較少的財產。

當然,這種情況,法庭一般只考慮一些即時產生的特定的稅項,對於未來幾年才會產生的稅項通常不予考慮。」

楊橙越聽越心驚,此前他對離婚財產分配的了解僅限於平均分配,沒想到裏邊還有這麼多門道,活該這些律師賺得多,就這些事如果沒有律師從旁輔助,誰能搞得清楚?

反正以楊橙這樣的精英分子,都很難了解到如此細緻,同時也慶幸不已,幸虧自己打了這通電話詢問情況,不然最後吃虧了,後悔都來不及。

吁了口氣,「所以這個婚前財產協議是必須要做的。」

拉漢姆認同的說道,「沒錯,特別是像楊先生這樣掌握著巨額財產,一舉一動都會導致社會動蕩的存在,一紙有法律效益的婚前協議可謂分割共同財產的王牌,夫妻雙方通過婚前協定已經商定好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慮一連串的分割財產的因素,更省了到時麻煩的可能。

對了,如果楊先生未來將繼承家族資產的話,最好提前做好準備,因為若是等到結婚後再繼承,且沒有公證協議的話,就將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意味着一旦離婚,必須遵守法院分配的判決。」

楊橙摸了摸後腦勺,他覺得結個婚比從頭創業還難。

拉漢姆繼續道,「具體的情況我們還需要具體分析,但我們拿普遍的情況舉個例子,如父母贈予房產,產權證上必須清楚寫明是贈予,若父母提供金錢購買房產,必須保存所有證據,證明金錢是來自父母帳戶。

假若房產有貸款,除非支付貸款來自父母或自己婚前的存款,否則若用婚後的收入來支付,婚後的收入屬共有財產,除非有婚前協議書證明婚後的收入屬自己個人財產,否者對方對房產就有一定的共同權益了。

若贈予的房產屬收租物業,還需要另設獨立帳戶存入租金及用此帳戶支付有關物業的開支。

若父母贈予物品非房產,例如汽車,金錢,珠寶等,以上的辦法亦同樣適用,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屬於個人的珠寶不要放在對方或共同的保險箱,因為很有可能離婚後就追不回來了,還有汽車的屬權也不要加對方的名字,汽車的保險儘可能不要放在共同保險單內,汽車若要分期付款,不要用婚後的收入支付。

簡單來說,在婚前儘可能把重要財產劃分出來,並在婚後保持公私分明,只要是想自己獨有的東西,一定要保存證據,並不要一時激動,在所屬合同或證明中留下對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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