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5章 水落石出2

第825章 水落石出2

「向他透露線索,是為了警告他,不要對我們撒謊,也不要栽贓陷害別人。而且,他一定會向某些人通風報信。」王猛說道。

陳公法明白,王猛這是要打草驚蛇,顯然王猛已經做好了準備。

王猛又說道:」有他準備的時間,我們都把事情做完了。只要我們掌握了主動權,到時候,抓住兇手,再公佈案件結果,佟順義必然會負全責。我們先把他控制起來,再查他的問題,可就方便多了。畢竟,他是老老公安,又是省公安廳長,反偵察能力很強,他要是有所動作,對我們的工作很很不利。你不要忘了,這裏可是隋和平的地盤。」

「你是說,隋和平也參與了?」陳公法蹙眉問道。

「你不知道?」王猛好笑地看着陳公法。

陳公法老臉一紅:「我們可以查隋和平嗎?」

「為什麼不查?這件案子搬不倒他,他難道就是兩袖清風?他能做出這種事,可以斷定他就不是什麼好餅!這樣的官員,不能讓他掌握大權,不能讓他繼續害人。但,現在要暗中調查,畢竟,我們無權對他調查。等幾大部下來之後,你介入了,再調查起來就名正言順了。」王猛說道。

「明白!」陳公法一臉的興奮。

......

第二天中午,國家公安部、國家紀委、國家組織部,三大部門降臨北海省。

自此,加上國安部,四大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小組,對李世宏案開始進行調查。

國家公安部和國家紀委和國家組織部介入,無需理由。

雖然無需理由,但兩大部門也是有了確鑿的理由,才下來的。

當然,實際上這個理由涉及的證據,是王猛到了北海省之後才拿到的。而兩大部門在拿到證據前,就已經動身了。

四大部委聯合調查組成立,令某些人坐卧不安了。

只是這些坐卧不安的人做夢也沒想到,聯合調查組的屁.股還沒坐熱,在落地北海省的第二天下去,聯合調查組突然公佈了裴英案真兇落網的消息。

震驚北海省!

這也太快了吧?

當人們知道是王猛介入了此案之後,就沒人震驚了!

聯合調查組公佈了案發過程:

裴英是貝海職業高中教務部主任,性格偏執,對學生要求很嚴,經常批評和體罰學生。而且,據學生反應,裴英嘴損,善於挖苦人。很多學生都討厭她。

兇手是高二學生舒凱,學校里的籃球健將,左撇子。

十日上午,有學生向教務處舉報,說有學生在校園裏搞對象,還公然在操場上親.嘴。

裴英很生氣,就去操場查看,結果抓了個現行,搞對象的學生就是舒凱。

裴英當眾嚴厲批評了舒凱和那名女生一頓,還強烈要求請雙方家長到校。

舒凱的父親,對舒凱管教很嚴厲,非打即罵。

舒凱心裏害怕,便在當晚,來到裴英老師家裏求情,

當時,因為李世宏醉倒在沙發上,沒聽見門鈴聲,裴英便出來查看,見是舒凱,便開了門。

舒凱哀求裴英不要請家長。

裴英和李世宏剛吵完架,正在氣頭上,不但拒絕舒凱的哀求,還把舒凱一頓訓斥,話說得很重,有點損。

舒凱年輕氣盛,拿起茶几上水果盤裏的水果刀,捅死了裴英。

舒凱平時喜歡看偵探小說和偵探電影,此時殺了人,也害怕了,但他也知道被抓到的後果,於是模仿偵探電影里的劇情情節,清理了現場。還把兇器放進了從始至終醉卧沙場的李世宏手裏。舒凱在離開時,在門口的鞋柜上拿走了裴英的手套,帶着手套,把門把手上留下的痕迹摸出。

舒凱的目的,是想轉移警方視線,。

目前,舒凱對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

案件水落石出,震驚社會,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居然把警方玩得團團轉,簡直不可思議。

有些人同情舒凱,畢竟孩子還小。有些人大罵警察無能。

李世宏沉冤得雪,洗脫了罪名。

但,此案並沒有結案。

得到聯合調查的通報,省公安廳廳長佟順義和省委書記隋和平,大吃一驚。

聯合調查組的破案速度,簡直神速。破案能力令人瞠目結舌。

舒凱畢竟是個孩子,第一次做案,沒有經驗,加上緊張,肯定會留下很多痕迹。

但北海省公安居然什麼線索也沒查到?顯然,這不是能力問題,這是故意給忽略了。

但現場和原始證據已經被毀,卷宗也被篡改,原始卷宗從上到下都被銷毀。想在證據鏈和卷宗上判定北海省公安廳故意誣陷栽贓李世宏,顯然,證據不足。

但,刑訊逼供,違法草率辦案的違規行為,已經成立、

北海省公安廳廳長佟順義、貝海市公安局局長薛一鳴,東城區分局局長蔣賀之,在當日被暫停職務。參與辦案的所有有幹警,被同一時間暫停職務,等候處理。直接參與刑訊逼供的幹警,在當日被撤職查辦。

佟順義做夢也沒想到聯合調查組第一個會拿他試問,他心裏大罵王猛不講信用。

王猛可從來沒給他承諾什麼,省廳對李世宏的刑訊逼供,王猛當時只說是很正常,可沒說不追究。

這麼大的動靜,北海省省委書記隋和平是真坐不住了,他怕此案牽連到他。雖然他自認為自己做的天衣無縫,但出了這麼大冤假錯案,他這個省委書記,絕對難脫其咎。

沒害死李世宏,他要是再被處理,即使是警告,他都覺得不值。

但,他此時也不敢輕舉妄動。

舒凱今年才十七歲,按照法律規定,十八周歲和是把周歲以上的公民才是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法律上還有另一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學生,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舒凱被輕判,沒有死刑。

所有人都以為案件到此就完事了呢,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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